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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统一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居住,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政策补贴、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室内装修标准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稀土高新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材料和配套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须通过招投标程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工程应首先进行装修设计,设计文件编制须齐全完整,装修方案图须反映设计思路、所用材料和基本设施配置等,施工图须满足编制工料计划、工程预算及指导施工需要。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允许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公用给排水管道、地漏、便器位置,不得破坏卫生间防水功能。 第十条 装修设计单位提交方案设计图纸时,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主要装修材料(如地砖、墙砖、墙面涂料、厨房卫生间顶面材料、踢脚线、成品门等)和主要设施(如洁具、厨具等)的样品。 第十一条 装修设计单位提交施工设计图纸时,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施工图设计中采用的主要材料样品(如水管、电线、插座、开关面板、灯具等),并注明规格、型号、材质及所用部位。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企业在装修工程完工时,应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单位提供装修暗埋管线图及相关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物业服务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包括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和配套基本标准,其建设和竣工验收不得低于该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