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IUZM
丨Lv 4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
-
ask5432991902
丨Lv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