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得赚
丨Lv 3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3 沟槽开挖与回填 3.1 施工排水 3.1.1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1 排水量的计算; 3.1.1.2 排水方法的选定; 3.1.1.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3.1.1.4 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3.1.1.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3.1.5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3.1.9 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3.1.12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 3.1.15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 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 3.1.17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2 沟槽开挖 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 (3.2.1)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3.2.1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