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下房产遗嘱可以吗? 谢谢!(2个女儿在国内,2个儿子定居在国外,
请问如下房产遗嘱可以吗? 谢谢!(2个女儿在国内,2个儿子定居在国外,持外国护照)立遗嘱人:AAA,性别:男,1927年1月1日出生,民族:汉,现住:身份证号:立遗嘱人:BBB,性别:女,1932年1月1日出生,民族:汉,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身份证号:我们两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共有4个子女,分别为:女儿1 , 女儿2 , 儿子1, 儿子2,本遗嘱中房屋受益人/ 执行人: 儿子1, 儿子2,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特立以下遗嘱: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5.立遗嘱人于2010年7月12日取得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 的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06.31平方米,X,按照4个子对立遗嘱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分配房产:其中50%分给对立遗嘱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 (及子女的子女), 按照所尽赡养义务多少分配,余下50% 4个子女平均分配; 7.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们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8.本遗嘱一式5份,由立遗嘱人,儿子1, 儿子2,公证处各执一份.立遗嘱人:AAA,签字:BBB,签字: 立遗嘱日期: 2018年月日公证人签字:公证人签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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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扛炸弹的猪
发布于2018-08-18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