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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上房屋要拆迁,评估公司由政府直接选择的,并未与被拆迁人协商,合法吗

    镇上房屋要拆迁,评估公司由政府直接选择的,并未与被拆迁人协商,合法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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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128210771

    发布于2018-08-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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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个回答
  • ask2490191034 丨Lv 1
    您好,建议您申请重新估价
    +1 2018-08-05 举报
  • ask2022084002 丨Lv 2
    显然不合法,建议起诉维权
    +1 2018-08-05 举报
  • ask1678209896 丨Lv 1
    您好,您这种情况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申请再次评估的,欢迎来电免费详询,我会尽最大努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1 2018-08-05 举报
  • ask8797614158 丨Lv 1
    你好,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l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1 2018-08-05 举报
  • ask2611006677 丨Lv 1
    如何评估的补偿是否合理
    +1 2018-08-05 举报
  • 杨丽玉 丨Lv 3
    您好,如果对评估结果不太满意的话您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的
    +1 2018-08-05 举报
  • ask8541218383 丨Lv 1
    您好,是不合法的,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必须公开、透明,并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的办法选择拆迁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工作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认可。拆迁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1 2018-08-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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