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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394619715 丨Lv 1
    根据国家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33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1 2018-07-25 举报
  • 扛炸弹的猪 丨Lv 0
    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1 2018-07-25 举报
  • ask3933617594 丨Lv 1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未婚人员。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1 2018-07-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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