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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卖因为买卖二手房签合同之前是17年1月份,过完年3月份国家出台三价合
是卖因为买卖二手房签合同之前是17年1月份,过完年3月份国家出台三价合一的政策,导致税费多出近20万,首付不够,现在想解除合同,但家要求赔偿支付楼价的百分之20.如果打官司有没有赢的可能?因为合同上写着“若因国家出台的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严重不足的,买房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房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还定金及楼款。而有关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参照协议第七条执行”!协议第七条的内容是:“若物业成交前或者成交后被法院查封或第三人柱状权利而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则合同相对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买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 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反腐倡廉,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1)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同时支付等额于楼价20%的违约金。现在问题是我能抓住国家政策这条打官司吗?同时合同上有一条写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因国家政策或者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执行标准变化则买家承担”这个问题是不应该还是应该?怎么理解?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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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450098579
发布于2018-07-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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