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放弃继承权公证”使换有精神病的妹妹放弃继承权,并将房产证归于自己名下
房产继承应该由A、B、C为法定继承人,B自愿放弃继承,并与A共同带患有精神疾病的C于2006年去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权公证”,并在公证后将房产证及土地证变更于A名下,需要说明的是A、B去公证处公证时未向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明C换有精神疾病,且C当时正处于住院...房产继承应该由A、B、C为法定继承人,B自愿放弃继承,并与A共同带患有精神疾病的C于2006年去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权公证”,并在公证后将房产证及土地证变更于A名下,需要说明的是A、B去公证处公证时未向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明C换有精神疾病,且C当时正处于住院阶段,事后了解到,公证处对于换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做公证,要求是携带残疾证,并需有监护人到场。请问该相关司法手续应该如何办理?展开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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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011039285
发布于2018-06-2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