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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0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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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6月25日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为保持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西安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西安“新九条”。内容包括适当控制2015、2016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90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20%;购买90-144平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西安户口者,2015年7月-2016年12月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90平米以上一、二手房,取得房产证且缴纳一年社保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落户西安等。据陕西日报6月26日消息,本次出台的“新九条”在优化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方面,一是取消了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套型需70%的限制,允许调整户型结构;二是对住房供应过大的区域减少供地,对未开发的存量土地转型利用;三是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给予税收、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引导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四是支持和鼓励减少实物安置,允许棚改项目根据货币化安置情况将原棚改方案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允许使用国开行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率;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支持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房源。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一是调整了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结合西安市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公寓类住房纳入了普通住房信贷、税收优惠范围。二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三是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对在西安市稳定就业的常住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购房时,给予落户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