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出租屋出事 房东该不该“连坐”?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租赁当事人义务和租赁管理等行为、技术要求都做出了严格标准,违反规定的最多罚款50万元。记者查询广州政府网得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于2008年1月2日公布生效。市国土房管局只是根据规定,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若是有人违规,从去年初开始已可以处罚。炒楼炒成房东,出租房子房东还得“连坐”,这让众多市民摸不着头脑。他们认为,若房东根据规定完成出租屋登记备案,已报知当地管理部门,是否已撇清干系?凭谁有法眼,就可以知道房客是善男信女或是江洋大盗?其实让房东们遵守的“条条框框”还真不少,一不小心就会违规。

    房屋管理局 房屋备案 租房 房屋 举报

    提问者:刘慧红

    发布于2009-03-09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