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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去世后留下遗产共计5万元,保管该笔遗产的大儿子刘甲以父亲是自己赡养

    刘某去世后留下遗产共计5万元,保管该笔遗产的大儿子刘甲以父亲是自己赡养为由,主张未尽赡养义务的弟弟刘乙不能继承遗产,并拒绝分配遗产给刘乙。刘乙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远嫁他乡的妹妹刘丙以其已经赡养义务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同时,刘某的朋友张某以刘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为由,主张刘某的一半遗产归其所有。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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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415249601

    发布于2018-06-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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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hebejuju 丨Lv 0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 2018-06-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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