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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搬迁至异地(跨区),由于路太远未随行1)工龄赔偿就:几年就是几个月,基数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吗?2)社保和公积金未按进厂时就缴纳,缺失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齐?3)单位已缴的部分是按最低下限交的,现要求按本人实际工资交(税后是5062.04),可否?4)5月23接到公积金中心短信通知,说我的帐户自5/23起改到公司另外的台头交(之前台头和转入的台头法人不是一个人),在我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单位这样操作是否合法?5)因本人意愿要求补缴部分交到帐户里,单位说手续不全无法交,要我起诉,由法院下达文书,他们才好交,对于这一点,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

    房产纠纷 搬迁 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5312095844

    发布于2018-06-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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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759421585 丨Lv 2
    可以索赔的啊啊
    +1 2018-06-01 举报
  • ask2580560079 丨Lv 0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虽然工厂搬迁但并不能绝对导致你不能继续工作,除非你在工作之初和工厂签订的合同上有条款约定。若你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工厂搬迁,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你们未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你自己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 2018-06-01 举报
  • ask7507920270 丨Lv 1
    单位就是要个法律上的文书这样好走账。 那么就起诉单位一次
    +1 2018-06-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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