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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想把名下有个单位租的房产,(每月定期缴纳给单位少数房租的)转给三女儿如果其不同意该怎么做?

    老人想把名下有个单位租的房产,(每月定期缴纳给单位少数房租的)转给三女儿,因为三女儿也在该单位工作且对老人很好,结果小女儿知道后,就带老人去法院成为了监护人。请问此情况下老人想转该房产给三女儿是不是就需要小女儿的同意?如果其不同意该怎么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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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935787995

    发布于2018-05-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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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个回答
  • ask1575166496 丨Lv 2
    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1 2018-05-30 举报
  • ask4950249107 丨Lv 1
    您好,请问老人现在意识是否清楚,如果是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是不需要小女儿同意的。本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您可联系周雷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1 2018-05-30 举报
  • 向朝维 丨Lv 2
    您好,第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二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也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第三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老人家可以不经过小女儿的同意,直接处分财产。
    +1 2018-05-30 举报
  • 提交成功333 丨Lv 4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 2018-05-30 举报
  • ask6132897111 丨Lv 0
    您好,需要监护人同意。
    +1 2018-05-30 举报
  • ask8826850586 丨Lv 1
    您好,如果老人对房屋有处置权,三女儿对老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老人可以处置他的财产,商议不成可诉讼维权
    +1 2018-05-30 举报
  • ask8023940348 丨Lv 0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1 2018-05-30 举报
  • ask9473102091 丨Lv 1
    需要 单位 同意
    +1 2018-05-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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