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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周校长 丨Lv 4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你可能喜欢 您的评论*感.
    +167 2018-05-30 举报
  • MC玉蝴蝶 丨Lv 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为进一步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保障工业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部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就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中指出,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亦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而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强调,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后,工业项目出让底价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1 2018-05-30 举报
  • ask8670771326 丨Lv 1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划定全国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全国工业用地被划分为15个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的一等840元/平方米递减到最低等别十五等的60元/平方米。 为工业用地设置“只高不低”的“底线”,对于遏制地方政府卖地和工业企业圈地,肯定会发挥一定程度的积极效应。但是这并非是最佳的办法,在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拉动投资的冲动下,在房地产开发商哄抬房价、地价声浪中,只怕这一“底线”很快就会失去其原本的约束作用。在我看来,如果让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价格进行市场化“联动”,或许才是最为有效的办法。 之所以要实行土地价格市场化“联动”,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应当进行市场化的合理配置。同样是一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就便宜到“零低价”,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却飙升至“天价地块”,这本身就是极为不合理的现象,违背了基本的市场规律。从长期来看,很有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1 2018-05-30 举报
  • ask2002553664 丨Lv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1 2018-05-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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