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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甘昆成 经纪人
    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有,房产证出证日期到现在满2年免征,或者是房屋契税发票开票日期满2年也免征。
    +122 2018-06-22
  • ask3283386083 丨Lv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10 2018-05-30 北京市
  • ask9183778278 丨Lv 1
    你好,第一,要区分投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的投资形式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与作为固定资产资产核算的房屋。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二,要区分被投资联营企业是否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这里不再区分投资主体的行业性质,而以被投资、联营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房地产行业进行界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第三,股权转让不缴土地增值税。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投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规定了,对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的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10 2018-05-30 北京市
  • ask4811913736 丨Lv 1
    1、法定免税。 2、合作建自用房免税。3、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0 2018-05-30 北京市
  • ask6177311681 丨Lv 2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为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买房,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
    +10 2018-05-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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