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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法律制度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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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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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7805009237
发布于2018-05-30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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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663183137
丨Lv 2
你好,目前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学理上称为“禁止流押”,禁止抵押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清偿期届满抵押标的物即转移给抵押权人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因为债务人负担债务,在有些情况下是因一时经济窘迫,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债权额较小的债务,若允许抵押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则债务人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期房抵押合同中,当事人也不得约定这样的条款。当然,在实现抵押过程中,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均不能卖出的情况下,抵押人也可与抵押权人订立合同,协议将抵押的期房折价以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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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228071231
丨Lv 1
现阶段期房预售备案登记制度主要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管理规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以及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方法规中。由于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的,这二个部门对期房涉及的备案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难度大,其中有关预售登记的规定与完整的房地产物权又存在着交叉与冲突。这对于“准物权”的期房预售登记备案而言,十分不利。给售房人营造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妨碍了物权的合法、安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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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421658796
丨Lv 0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买商品房的操作流程·上海房价滞胀 政策组合拳能否重树上海楼市?·房产基础概念·商品房预售中的买受人保护·商品房预售中的买受人保护·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常见二手房合同陷阱·购房高手速成要决·注意合同圈套:购房合同签订及陷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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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地大妈妈
丨Lv 0
房贷新政规定,首套房最低30%首付;二套房50%首付款。另外继续执行:二手房50%的首付款;门市房50%的首付款。希望您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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