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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武进区政府在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时,故意延迟两年执行(第26号令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武进区政府却在2007年11月开始施行。致使这两年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社保,在经济上蒙受极大损失。这一行为属不属于渎职罪?恳请答复为感!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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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秦源黑陶

    发布于2018-05-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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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5073507139 丨Lv 1
    您好,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1 2018-05-25 举报
  • ask6490940373 丨Lv 1
    您好,可以向省政府反映的。
    +1 2018-05-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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