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共同购房意愿是:15万元购房款,原告现金支付65700元,被...
原始共同购房意愿是:15万元购房款,原告现金支付65700元,被告支付84300元(其中现金支付5万元,不足部分贷款解决)但购房时需现金支付。面积分配以中间挑梁为界,原告占43.8%,被告占57.2%。购房时,被告和开发商做套,让原告先付款,原告主张权利,不写原告的名字就不买了,被告和开发商威胁不退款。并虚构一套房不能写二个人的名字为由欺诈原告。开发商目的是卖掉此房,被告的目的是全额贷款。结果,被告虽然支付现金84300元,但二个月后从银行贷款9万元,名副其实的“借鸡下蛋、空手套白狼”,风险还要原告承担。被告至此仍然不罢手,不顾原告的多次警告,于2010年4月将原告的份额也办到自己名下,且隐瞒了八年不告诉原告,故意给原告制造维权障碍,已达到低价占有被告份额的目的。其手段卑鄙、性质恶劣、道德败坏,诚信缺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做人诚信的宗旨、被告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为达成这一目的,原告请求沛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涉案房完全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银行贷款及利息和办理不动产税费费用。出于人道主义,原告适当给付被告一些补偿。法院支持这个诉讼请求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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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240966137
发布于2018-05-2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