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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阳镇蕉溪村白竹下屋组潘晚根、邹绍林案群众联名请求书尊敬的袁州
关于三阳镇蕉溪村白竹下屋组潘晚根、邹绍林案群众联名请求书尊敬的袁州区法院、检察院:我们是江西省宜春市三阳镇蕉溪村白竹下屋组村民,关于潘晚根(身份证号:362201196908022815)、邹绍林(身份证号:362201197611012813)一案我们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据我们所知潘晚根、潘冬生、潘海连、邹的牙他们几家位于福梅圹的田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就已经更改成了鱼塘。2012年冬征收土地时开发区也进行了评估(他们4家鱼塘在此次评估范围内),下拔给我组评估补偿款:鱼塘、挖建房地盘及其它等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组干部未及时发放或告知给相关群众而擅自给村委会挪用了,到至今为止村委会还未归还此款我组也未发放补偿款给相关群众,因此引起了2016年潘晚根等几家群众在不知(已下拔我组评估费)的情况下阻止倒土倒到他们鱼塘事件。然后倒土老板跟潘晚根、邹绍林协商好补9000元(分三次给共计9000元),2017年12月在村书记徐永卫的操控下土方老板告潘晚根、邹绍林敲诈勒索罪入狱。从2013年组上发放征地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款中可以看出:编号34号潘晚根田青苗费1.25*2900=3625元、土青苗费0.659*2700=1779.3元、大树110棵*50=5500元、小树1087棵*5=5435元共计16339.3元并未领取福梅圹田改塘塘坝评估费及起塘费。我们村民认为:潘晚根等人此种行为属于正当维护和悍卫自已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行为,并恳请有关部门秉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查清事实和判决此案表示深切感谢!以下是村委会挪用我组征地评估补偿款条据:一、潘晚根鱼塘塘坝评估费未得到,并且又是夏天六、七月份起塘会死好多鱼,财产确实遭受损失,依法享有索赔权,被告人阻止倒土倒到他们魚塘是正当维护自已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行为。索赔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最终赔偿数额是双方协商而定的,因此,被告人是合法索赔,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被告人阻止原告倒土倒到他们鱼塘是采取“维权”的手段,如果原告不同意补偿潘晚根等四家挖鱼塘费可暂缓不倒土到此处,待村、组发放了评估费后再倒土不可以吗?潘晚根等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不应属于敲诈勒索意义上“威胁或要挟”。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中: (三)条,第6小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据案卷显示当时我们村书记徐永卫和镇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协调,为何还至今未把我组的此次评估款督促发放给相关群众,而被村委会挪用我组此次征地评估补偿款呢?三阳镇蕉溪村白竹下屋组组民2018年5月10<> 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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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765472635
发布于2018-05-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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