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地开发商A把原村支书B告了(只告了他一个人),涉及15(来自九江检察院小区)
2017年,某地开发商A把原村支书B告了(只告了他一个人),涉及1500万和5套房子,后经调查核实,1500万不存在了,只有5套房子的问题,于是检察院调查B的5套房子的去向,B的口供上说的是,当时当事人C(村主任)和d(副村书记)和e(村会计)三个人来找他,想通过他在自家村里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不是白要,下来再给钱,开发商也同意了,但是当时没有留证,现在开发商不承认而已。于是检察院开始传唤C、d、e三人调查取证,此三人的口供也是这样说的,通过B买便宜房,不是白要,当时检察院就问,现在你们退房还是退钱,他们选择的退钱,也就是说,房款交给了检察院,检察院给了书面证明,为了方便以后调查,给三个人办理了取保候审。请问,这三个人有什么罪吗?如果判罚这四个人同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理吗?作为C、D、E、这三个人,现在该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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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652897041
发布于2018-05-1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