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土地
  • 2006年,当地政府修建二级公路,占了我家农田一部分,之后剩余的一部分

    2006年,当地政府修建二级公路,占了我家农田一部分,之后剩余的一部分(剩下面积2.1亩,距马路只有一个水沟距离),由于2006年修建马路之后,无法在做耕田,所以当时自费找的渣土车跟推土机把这块地推平。后面出租给私人做小型砖厂(目前已经经营了10余年,当时砖厂的水电均由我家自己弄的),现政府征收,对这2.1亩地按照农田来定性征收,补偿仅仅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地(一亩补偿35个平方*600)两项。 北京市

    租房 土地征收 土地 水电 举报

    提问者:ask4914394733

    发布于2018-05-13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1346884477 丨Lv 1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 2018-05-13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