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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6696746653 丨Lv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发)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对契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该条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颁发)第九条做如下进一步解释: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为了合理避税、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出让双方或相关利益部门会巧立名目、细化转让项目: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这样,契税的计税基础就会减少,地方税收会受到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国务院于2004年8月3日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该通知如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1 2018-05-11 举报
  • 全能使者 丨Lv 4
    应交下列税种: 1、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的0。7%、教育费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1%。2、契税4%;3、印花税0.03%;4、土地增值税 0.5%;5、土地使用税按当地实际情况计税;6、车辆购置税10%;7、房产税;8、车船使用税;9、企业所得税等。
    +10 2018-05-11 举报
  • bian860 丨Lv 3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自有房产自用时,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1 2018-05-1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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