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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厂在深圳搬迁东莞,老板把厂名和法人换了,我们不去的员工怎么拿到赔偿

    工厂在深圳搬迁东莞,老板把厂名和法人换了,我们不去的员工怎么拿到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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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745410271

    发布于2018-05-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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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千影月 丨Lv 0
    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1 2018-05-04 举报
  • ask3030829173 丨Lv 2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委托律师维权
    +1 2018-05-04 举报
  • ask1329957288 丨Lv 2
    您好,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若与职工协商不成的,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工作年限乘以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是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协商不成,可持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致电详谈。
    +1 2018-05-04 举报
  • ask1439476919 丨Lv 1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虽然工厂搬迁但并不能绝对导致你不能继续工作,除非你在工作之初和工厂签订的合同上有条款约定。若你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工厂搬迁,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你们未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你自己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 2018-05-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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