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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申请条件:1、具有天津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3、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购买资格认定:1、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2、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3、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4、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购买材料: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购买流程:1、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2、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上述资料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3、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4、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5、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6、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7、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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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市中心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参加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目前,本年度此两项工作尚未开始,一旦开始组织实施时,会向社会发布公告,请关注媒体宣传,届时请在规定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并提交相关材料。 目前,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 1.申请家庭已在住房困难申报登记工作中登记入库; 2.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 3.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高于4560元(不含); 4.申请家庭属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并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5.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在登记入库时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