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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7367003286 丨Lv 0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市物价和国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旧城改造和土地征用中的被拆迁人,并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第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业主和土地征用单位集中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专项用于安置拆迁、征地中的被拆迁人,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对不属安置对象的,不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七条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五城区的正式户口;(二)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三) 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四) 未租够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一) 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借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三) 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核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属于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1 2018-04-25 举报
  • ask1997802648 丨Lv 2
    目前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下面来关注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及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复核,并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购房家庭应按照有关政策向国土部门交纳上市交易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上载明。 2、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告知原购房家庭应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购房家庭持国土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办理准予上市交易手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其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者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上市交易有关手续。 五、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由原购房家庭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1 2018-04-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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