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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1、现行国家7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六十二条却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满三年限制交易条件年限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外,其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也违反明显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2、业主们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申请和购买之后,政府单方违约,要求原购房者按现有规定执行,让已购房者进退两难,同样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3、旧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新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新旧办法面对的对象、对房子性质的阐述已不同,自然有冲突,不一一赘述。南宁市要求旧房亦按新法执行,造成原申购的广大业主极度不满,以下所列的很多问题其实也因新法对原购房者权利的践踏而引起。我们认为,在新政实施(2009年9月1日)前申购的经适房应执行旧办法。“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在北京、广州、武汉、贵阳等已经公布了新办法的城市中,新办法实施前已申购的经适房都是仍按原办法处理的,这才是尊重法律,体现政府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