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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完查封房产,法院没有告知

    在首封法院保全欠债人房产,可拍卖时法院没有通知,拍卖的钱全部都还给银行,请问这个法院属于操作违法吗 北京市

    房产 拍卖房

    提问者:ask7721624092

    发布于2018-04-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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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7911838141 丨Lv 2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10 2018-04-08 北京市
  • ask8030895778 丨Lv 1
    你好,抵押权优先执行。
    +10 2018-04-08 北京市
  • ask7156611881 丨Lv 1
    你好,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10 2018-04-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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