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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7252615325 丨Lv 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二、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的规定:“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 2018-04-03 举报
  • ask5666165092 丨Lv 1
    2016年贵州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1.普通标准住宅1.5%;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1 2018-04-03 举报
  • ask6021962726 丨Lv 2
    2016年贵州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预售公寓、别墅,预征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在此之前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在待项目竣工后统一进行汇算清。
    +1 2018-04-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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