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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剩余房款的支付】银行按揭付款:于2018年1月份签贷款合同,请问对方是否违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剩余房款的支付】银行按揭付款:1,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35_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款约_贰拾万元整_,拼于前述日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签署的资料(如按揭款项存入帐户确认书等)。2,买方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承诺额或银行贷款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应于知道前述事实后十日内补足应付房款,否则视为违约。买卖双方于2017年12月份签交易合同,于2018年1月份签贷款合同,现已三月份了买方称贷款未放款为由,没按约定时间交付首付,请问对方是否违约!我是卖方该怎么做! 北京市

    按揭贷款 购房 购房合同 贷款 举报

    提问者:ask1802131816

    发布于2018-03-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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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891979093 丨Lv 2
    若买方没有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
    +1 2018-03-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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