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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ask9111084758 丨Lv 1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珠山区、昌江区的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并在上述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持户籍证件和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取得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收入情况、基层房管所出具的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后,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0 2018-03-23 北京市
  • ask2884755689 丨Lv 2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10 2018-03-23 北京市
  • ask513135666 丨Lv 1
    一、户籍条件的限制《规定》第一条规定:“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本市市城镇户口。居民个人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 才能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制《规定》笫二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城镇居 民必须是无房户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的未达标户。”无房户是指职工及其配偶都没有以统一租金标准承租或按优 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 的家庭就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 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 有住房;以继承、受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三、收入条件的限制(一)具体的限制1.根据《本市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 行规定》第三条规定:“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 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远郊区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人标准怎样界定。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的收人标准,但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 的《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 规定,以下两类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受家庭年收人的限制,无须填写《家庭年收人审核表》: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 双方都是教师的家庭;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的拆迁居民。这两类家 庭只需分别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审 核表》和《国家重点项目拆迁居民审核表》,在此基础上核实补 贴面积标准便可。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二)收入的计算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计算收人时应该考虑如下儿 个问题:1.计算谁的收入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末婚、丧偶以及离异 未冉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箅。和老人一起生活的,只计箅购房人夫 妇双方的年收人。2.计算那些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住房补贴; 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 酬所得(包括稿费、加班费等此类的收入);股息红利及利息所 得;其他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租金所得等收入)。3.计算何时的收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核定的是这个家庭上一年的家庭年收人(即购买房子那一年的前一年的家庭年收入)。
    +10 2018-03-23 北京市
  • ask2392509077 丨Lv 1
    第三章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
    +10 2018-03-23 北京市
  • ask6212609403 丨Lv 2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0 2018-03-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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