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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
我于2010年与开发以商签定房屋购买合同,当时一次性交齐了房款和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税费。开发商也于2010年12月通知我去办理了收房手续,领取了房屋钥匙,顺利办理了入住手续。成为了本小区正式业主。但据说是开发商因与税务部门因欠税的原因,一直未给我们5-6户一次性交款的业主办理房产证。贷款购房的却已经办理,但未办好土地证。我怎么办。开发产同已按预售合同把房屋销售合我,并在房管局办理了预售登记,开发商还能把房屋抵扣贷款吗?开发以商至今5年了不办理房产证我怎么办?多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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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173058871
发布于2018-03-21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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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73709955
丨Lv 1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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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075601832
丨Lv 2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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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954330810
丨Lv 1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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