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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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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36494455

    发布于2018-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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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花仙子程 丨Lv 3
    您好,建议来电咨询,咨询免费,本所在此类问题上有很强的实务及办案经验 需要的话 可以聘请我处律师介入帮助你维权 可以来电咨询 咨询免费 希望能够帮上你
    +1 2018-03-15 举报
  • ask601287888 丨Lv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属于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建成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扣除。
    +1 2018-03-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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