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四女六姊妹,房产遗嘱是:“分成七份,男一份半,女一份”。在遗嘱未变
两男四女六姊妹,房产遗嘱是:“分成七份,男一份半,女一份”。在遗嘱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中一男放弃房产的继承权。现在继承发生,对房产继承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仍然按遗嘱分成七份,被放弃的那一份半由剩下的五人平分。理由是,这放弃的一份半不再是房产。另一种观点是,既然一人已经放弃了对房产的继承权,就不再参加房产的分割,这个房产就应当是由剩下的五个人来继承,按5.5份来分割,以体现“男一份半,女一份”的遗嘱原则。即便是按七份分割,也应当是将被放弃的那一份半一直按七份分割下去,以体现“男一份半,女一份”的遗嘱原则。理由是,毕竟我们是在进行房产分割,所放弃的那一份半是房产,理应按房产分割,无论怎样都不应违背遗嘱原则。问:从法律上讲,这两种观点中哪种正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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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823339997
发布于2018-03-1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