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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母84年出资建造房屋180平方米二层楼房(三上三下),有镇政府批文和宅基地使用证,当时我和弟弟尚未工作,后来各自结婚成家。我父亲在1999年将宅基地一分为二,有宅基地使用分户协议,并到村委会备案。宅基地名字过户到我和弟弟名下。弟弟成家后在他的宅基地旁又建造了一上一下二层楼房。2008年我弟弟离婚,他婚后建造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女方所有,儿子随母,弟弟净身出户。弟离婚后我父亲过世,老母一直生活在我弟的房屋内,自食其力至今。2017年老宅改造协议动迁,我弟宅基地上房屋动迁分配按人头计算,共分到动迁新房300平方米(一大三小新房:侄子大套120平方米按政策侄子有三个人头再购30平方米,原弟媳已结婚按二人得小套60平方米,弟弟新婚按二人计得一小套60平方米,村委会规定我侄子未出生的小孩得一小套60平方米)。新房分配后我老母亲无居住房屋。只能住在我分到得动迁房内(我动迁按老房屋面积得120平方米)我老母亲很伤心。我想咨询:1、我母亲可否收回父母建造的老房子的产权,自己处置。2、动迁安置是否要房屋同住人的同意。3、我母亲可否与村委会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老房子。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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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365236189

    发布于2018-02-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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