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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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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标准一、办公用房区域建筑标准各校办公用房(学校班子成员的办公用房、校长:6~9个平方米,副校长6~9个平方米,财务处18平方米、教务处(含档案室)6~9平方米,政教处6~9平方米,教师每人6~9平方米。总务后勤人员办公用房、教辅人员办公用房为6~9平方米)占用的建筑面积人均标准是6~9平方米,不得超过10个平方米。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三、超标办公用房整改标准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