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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4463953754 丨Lv 2
    首先,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并且有第三人人保的情况下,乙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优先执行借款人的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丙承担。乙与甲在应履行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生效,但是丙可以乙未履行相关抵押义务而在抵押房产的限额内免除保证责任。借条属于凭证,理论上不属于合同,但可以证明口头合同的内容,应该属于口头合同的一部分。
    +1 2018-02-10 举报
  • ask2010619728 丨Lv 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分开的,要分别判断。1、如果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则抵押合同有效。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合同责任。2、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抵押权未成立,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抵押合同有效,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4、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后果是不设立抵押权,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抵押权才存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1 2018-02-10 举报
  • ask8973428549 丨Lv 1
    1.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2.《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 2018-02-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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