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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一梦千寻2011 丨Lv 5
     关于物业收费的问题,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与房屋维修没有直接关系。  
    +1 2011-11-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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