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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的房产要怎么分配给儿女?以房养老的这个问题谁懂?(来自天津希望小区)

    你好,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家有一项优惠政策是,原单位住房可以卖给个人,单位根据个人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折现将房屋卖给个人,我父母同在一个单位,根据他们两人的累计工龄,我们家购买了现有住房,由于我母亲因病仙逝,房子真正卖到手时父亲已经再婚,当时的房款是我父亲个人出资购买的。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我父亲过世后,我父亲的现有住房,我的继母是否同样享有继承权?如果是,她应享受的范围是全部房屋面积的50%,还是应除取我亲生母亲本应享有的以外(这部分是否是我们这些子女独立享有的),仅我父亲的部分,而且这部分同样也是我们这些子女应该享有的。补充:你好,张律师,按主说的,我的继母同样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我希望了解,我的继母所能享有的部分应如何计算? 北京市

    购房 以房养老 房产继承 房屋 举报

    提问者:ask9573238125

    发布于2018-01-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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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4663183137 丨Lv 2
    大致有四点:1、建成新房后老人的承诺是分家析产,老大分得旧房,老二、老三与父母一起共有新房。2、老二、老三与父母共有的新房原则上四人均分。3、父母过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新房的二分之一)应由三个儿子平分。这样的话,老三最终应能得到:自己的1/4房产+分得的1/2*1/3=5/12房产,将近一半。4、如果有遗嘱,父母也只能对他们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也就是只能对一半的房产立遗嘱,超过部分无效。父母遗嘱中对一半房产的分配是有效的。
    +1 2018-01-25 举报
  • ask1269530964 丨Lv 0
    老人“以房养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分类:建筑法律房产是现在中国人最大的家产。在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上,老人依靠房产来养老,虽然从银行抵押养老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在具体实施上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规范,但是实际上,在老人与其亲人的社会关系中,以房养老已经是现实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希望通过以房养老的老人要格外注意。【房产加名】有人认为,为了节省将来孩子继承遗产的费用,老人把子女的名字加到自己的房产证上,结果,出现了混账儿子强搬到老人住处霸占房产,老人无家可归,想分割产权,还需要付出一半的房款。专家建议:将房产加名以避未来费用,是很多老人的误区,老人为孩子着想,省下的费用是孩子在老人百年之后的需要支付的费用,老人为此操心,儿女不但不领情,反倒打一耙。事实上,这样做,老人失去了独立自主处置自己财产的机会,一旦儿女翻脸,或者老人想再婚,都是后患无穷。【动迁】在房产开发大潮中,很多家庭涉及到了动迁。因为动迁具有政策性,很多家庭在动迁之前就主动做出了相应的准备,这也不同程度导致了
    +1 2018-01-25 举报
  • ask9981925811 丨Lv 1
    不少有子女的老人对“以房养老”存有顾虑:当自己百年后,办了“以房养老”的房产应该给保险公司还是子女?据范律师介绍,老人在生前签订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了保险公司,实际上作为一种债权,保险公司成了债权人。但同时,老人可能也有继承人,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分割该房屋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和继承权发生竞合,根据法律规定和与老人生前的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保险公司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如果想拿回抵押房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否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处分该房屋获得约定利益后,剩余部分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和分割。但也有例外,保监会指导意见中明确,保险产品将根据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将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范律师认为,“以房养老”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就在房屋的升值与贬值。如果老人生前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是非参与型保险,保险公司就不能参与分配房屋增值收益。在老人去世后,如果房屋升值,多出来的价值在偿还保险公司后,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如果房屋价值下跌,保险公司处分抵押房屋后将承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1 2018-01-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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