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有一儿两女,配偶已故,配偶曾立下遗嘱,房屋平分给各子女(来自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小区)
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有一儿两女,配偶已故,配偶曾立下遗嘱,房屋平分给各子女,儿子要求独自负责赡养老人,并养老送终,子女到律师事务所签写协议书,做见证。但老人当时已经老年痴呆,无自主意识,可是律师仍然在协议书上写的神清智明,但却由子女代老人签字,子女同时也签字了。协议过后,儿子将老人带到自家赡养,将老人房产出租,现在儿子癌症晚期,快要死了,住在医院,老人由女儿带到自己家中赡养,儿子与儿媳已没时间,无法照顾老人为由不再赡养,但老人房产仍然持有并出租,不让女儿带老人到此楼中生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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