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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一)核定征收方式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二)核实征收方式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四、争议处理如纳税人对登记中心出具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也可在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之日起15日内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并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