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烟台购买的房屋因我个人原因导致延期收房,开发商通知日期为
律师您好,我在烟台购买的房屋因我个人原因导致延期收房,开发商通知日期为2016年9月,我现在想补交物业费,根据地方规定,空置满一年可以享受30%物业费减免,但是因为我个人原因交房日期拖到了2018年1月,我想请问这之间的物业费能否享受30%减免,另外物业公司以现在为交房日期开始计算,要求全额补交之前物业费,然后再足额支付一整年物业费,从2019年1月开始才可以减免30%物业费,这种收费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我现在不想拖欠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坚持要按照全额收取,如果我一直不办理交房手续,不会产生滞纳金,但假如我在2019年1月补交,这期间空置产生的物业费是否可以享受30%折扣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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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pxw520
发布于2018-01-1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