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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3991862603 丨Lv 1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在企业进行拆迁时,营业执照是企业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有效凭证。在拆迁活动中,依照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以及用途等情况,并据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是合法原则在拆迁中的具体体现,如果被拆迁房屋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标明的地点,一般征收方不按企业标准赔偿。部分企业,办公面积毕竟大,但是由于注册时候其他问题的考虑,工商注册登记面积少,因此当遇到征收拆迁时候,往往拆迁人不给予认定实际的营业面积。这里提醒企业,注册的时候面积一定不要少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展开
    +11 2018-01-10 举报
  • 异想天开的疯子 丨Lv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业内称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内称老条例,新条例与老条例有几下 几点重大调整和区别: 1、适用范围的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2、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是被拆迁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员。 3、拆迁的目的不同。新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变成了政府行为。而老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开... 展开
    +11 2018-01-10 举报
  • ask2720773197 丨Lv 2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因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后,废止了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将原来的拆迁改为征收,在新的征收法规中不用拆迁二字,全部改为搬迁。这是应用法规的区别,也是主要区别。在新旧法规中还有以下三点重要区别。1.目的不同。过征收房屋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在590号令中用列举法列出了九条内容。而过去的拆迁是因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而拆迁。2.主体不同。征收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而过去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3.操作程序不同。征收中取消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的权利,市人民政府只能对逾期达不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需申请法院裁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强制搬迁,而过去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动不动就强制拆迁,影响人民政府的形象。 凯诺律师事务所
    +1 2018-01-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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