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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192903188 丨Lv 1
    这个你可以去网上看看,找找网上应该有很多
    +1 2018-01-10 举报
  • ask1467704930 丨Lv 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各省名称也不一样。笔者根据自己十多年拆迁维权经验总结如下几种: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局和房地产主管部门、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等。居委会可以作为拆迁协议主体吗?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可知,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所以,居委会不是拆迁协议主体。
    +1 2018-01-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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