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o02年离异带一女,○3年带女入赘仁寿县视高镇,○4年又生一女,这合理合法吗?
本人2o02年离异带一女,○3年带女入赘仁寿县视高镇,○4年又生一女,○7年由于大女读书将户籍正常婚迁,从重庆永川迁来仁寿,09年由于我常年打工在外,对家庭经营不妥,导至感情破裂,我再三挽留无果而再次离异,由女方父母和亲人对我的认可,为了减少对子女的伤害,父母主动为我带两女,我每月支付生活费和书学费,此种方式在当地曾为一段佳话,理性,10年本地开发拆迁,由政府的关心为我父女分得安置房,我万分感激,17年土地征用,由生产队分配征用款,生产队以我结婚离婚为由不予分配征用款,这合理合法吗?如不合理合法,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请律师指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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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613908371
发布于2018-01-0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