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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就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行使遗产分割的权利,《继承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当然,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条件和期限的,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权也是如此。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继承法》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注:现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因此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也相应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要注意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比如多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主张分割,也就不存在权利被侵犯,诉讼时效也就没有开始计算。当然继承人应当尽早行使遗产继承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但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20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此时继承人能否再提起诉讼呢?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遗产分割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