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你好,我们本是在宜宾居住,由于女方是在成都,于是我们在201
案情介绍:你好,我们本是在宜宾居住,由于女方是在成都,于是我们在2017年9月23日结婚的时候,找了一家成都的婚庆工作室,在成都武侯区举办了婚礼,我们在成都租了400一天的房间作为新房,准备了婚车,伴郎伴娘等等配合婚礼的拍摄。最后婚礼举办完了以后,过了很久,2017年11月20日才收到婚庆公司寄过来的DVD ,观看以后,只有部分图像,况且图像没有声音,询问婚庆公司和摄像师以后,才知道婚礼图像遗失了,最后找回了一部分,也没有声音。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合同上面签订的是4500元),婚庆公司只赔付婚礼摄像费用500元的2倍给我们。我们同父母商议后不满意,想要婚庆公司赔付精神损失费,以及婚礼图像遗失侵害了我们一家的肖像权的费用。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婚庆公司进行赔偿。请问我们的合理要求赔偿是否可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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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357430473
发布于2017-12-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