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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问题求助
我父亲于去年初向同单位同事购买了一套期房,考虑到是比较要好的同事所以当时未签订合同,仅口头约定价格为原房价21.8万加3万,对方付房屋转让费.对方是已经办理按揭的,我们付了全款,要求对方与银行解除按揭,对方打了个房屋全款已收的收条.后来去年3月接房后装修并入住至今,因开发商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证,故一直未能过户.后来国家政策调整新加了几种税.现在我们要求和对方补签合同,对方认为房屋增值了并要求我们承担新增加的费用才和我们签合同,请问现在我们应该怎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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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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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andy
丨Lv 4
处理好银行贷款先完成法律程序再办理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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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yman
丨Lv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你们所争议的房产应该属于(六)的法定情形。所以,你们彼此之间的转让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无效的转让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他应该退还你的购房款及利息。但如果他同意将房产转让与你,并配合办理相干的手续,房子还是能够交易成功的。一家之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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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印
丨Lv 3
1.你们之间的交易是有效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还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但从单位的人都知道,并且有收款收据,现已入住等情况足以证明该交易是在双方共同意愿下成为事实的,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当时收款收据中已经讲清楚双方完成了交易,如交清房款的内容,则对方无法以增值为由加价。2。需要交纳契税(房价2-4%,各地不一),交易管理费(房价1%),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制证费,有些城市还要求公证或者鉴证。3。转让的费用看约定,如收款收据中明确由对方交,则应他负担,否则,按现在的情况,你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建议你以尽快办理完毕产权转移为主要目的,自己吃点亏算了,不要轻易打官司,花钱又费心,不一定有好的结果。4,与开发商的合同,一般是制式的,只要求开发商问题如期办好产权证即可,公证与否没有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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