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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婆婚后有一套房子,有两个子女,婆婆于2003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如何才能避免公公在撤销后老伴名字后处理房产?

    公婆婚后有一套房子,有两个子女,婆婆于2003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公公于2008年再婚至今,最近偶然发现公公瞒着两个子女在房本上加上后老伴的名字,咨询过法院准备起诉,法院说要先起诉加名行为无效,然后再起诉要求继承婆婆留下那份,也就是要打两个官司,起诉后公公联系子女同意撤销后老伴名字,想让子女撤诉,请问:1,这两个案子应该如何衔接到位才能保护两个子女权益?如果撤销后老伴名字后公公会不会利用第二个诉讼还未受理的几天偷偷处理掉房子?如何避免这个问题?2,子女已经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异议登记,撤诉后异议登记是否也随之撤销?如何才能避免公公在撤销后老伴名字后处理房产?3,如果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后房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房屋 房产证加名 房产继承 举报

    提问者:ask6292014653

    发布于2017-10-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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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iuyue0104 丨Lv 4
    你好,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 2017-10-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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