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我已七十五岁,患有多种疾病,为防意外发生,想立自书遗嘱,其中遗嘱执行人请我胞妹行否?$https://m.fang.com/ask/ask_29518666.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29518666
-
我已七十五岁,患有多种疾病,为防意外发生,想立自书遗嘱,其中遗嘱执行人请我胞妹行否?
我已七十五岁,患有多种疾病,为防意外发生,想立自书遗嘱,其中遗嘱执行人请我胞妹,行否?陈先生 北京市
更多
房产继承
举报
提问者:ask86210736
发布于2017-10-25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
-
宁可网络
丨Lv 2
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