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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人与被告人自1995年相识自2011年期间一起经营。

     原告人与被告人自1995年相识自2011年期间一起经营。但是原告人所起诉要求被告人将两人一起同居时购买的土地支付给原告人半价。但是原告人所提出的土地是由被告人和她母亲一起够买的。同时购买土地是照顾子女才有权购买和享有权利的。更何况原告人是外来人跟本就没可以购买土地的资格。而且如今土地证名下是被告个人所有的。。像这样的情况是否还属于按“共同财产”分割于原告人?婚姻法中是怎样规定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同居期间算不算事实婚姻?

    土地证 共同财产 土地 举报

    提问者:素面泥人

    发布于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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